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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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现实困惑

2017年2月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从收取订购金后合同生效,交车时间为2017年4月。如果因杨某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同年3月杨某收到汽车销售商的一份信函,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杨某订购的汽车也随之涨价。杨某不同意汽车销售商的要求,并要求汽车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合法有效,但汽车销售商却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汽车销售商违约导致杨某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