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
现实困惑
2019年5月,张先生驾驶新买的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轿车被严重毁坏。看着被撞的新车,张先生心疼不已,但想到还有保险公司,张先生心中有了些许安慰。可后来张先生在理赔过程中有了麻烦。原来张先生的轿车是在经销商处购车时由经销商代办的保险与临时牌照,而这个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律师说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张先生以假牌照投保的行为,属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理应不赔。但是,《保险法》同时也规定: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张先生是在经销商处购买保险及车牌,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张先生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