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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患者死亡,医院能否以医学水平低而主张免责?
现实困惑
袁某的儿子小袁在一次献血活动中被发现得了白血病,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于是小袁住进了医院,医院一直在积极为他寻找匹配的骨髓,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由于小袁被确诊时已经是白血病晚期,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小袁最终离开了人世。袁某伤心欲绝,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袁某找到医院要求赔偿,可医院却说现在的医学水平不能治愈袁某儿子的病,医院能否因此免责?
律师说法
医院可以以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为由主张免责。白血病俗称“血癌”,属于高危型疾病,癌细胞难以被清除。在现有的医学水平下如有条件,部分患者应做移植,以争取较高的治愈率。袁某的儿子得了白血病,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尽心进行诊疗,但是未能挽救其生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知,在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下,患者发生了损害,或是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负责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