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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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经抢救无效留下残疾,家属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现实困惑

林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肇事司机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的医生随即对他进行了急救,并同时送往最近的医院。经医院急救中心医生们的急救虽然保住了林某的性命,但他永远失去了左腿,成了残疾人。林某认为医生当时有更好的抢救方案,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对自己的抢救义务而使自己残疾,医院应当赔偿他的损失。医院称抢救行为有病历记录,当时采取的是最佳方案,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予赔偿。在此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对林某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该医院不对林某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参与抢救林某的医务人员有合法的病历记录,且采用了最佳救治方案,证明自己尽到了作为医务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的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其义务,就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