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诉讼代理权,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2011-3-82A)(2011-4-五.1)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当事人;其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例]小明(5岁)与王小毛(4岁)在玩游戏时,将王小毛的屁股严重损伤。王小毛的父亲王大毛要求小明家赔偿医疗费共计1万元。小明的父亲大明拒绝赔偿(小明妈妈已去世)。王家诉至法院。本案中,原告是王小毛,其父王大毛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小明与大明,大明既是被告之一,又是被告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1.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7条)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83条)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总则》第32条)
[注意]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单位,而不限于自然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是1人,也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仍然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所有诉讼义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011-3-82B)(2008川-3-80D)
3.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区别
(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2011-3-82C)
考察路径
(1)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是相当,而不是相同。(2)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同。(3)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所作诉讼行为的效力相同。(4)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所发生的诉讼事件的后果未必相同,比如死亡的后果就不相同。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是同步的。一旦被监护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监护人即依法取得诉讼代理权。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的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康复。
2.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前者如基于收养关系和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法定诉讼代理权,因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后者如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已被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5.代理的民事诉讼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