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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要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
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个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其实施诉讼行为,这就是法定代理制度。对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自己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法律知识、诉讼技巧等方面的缺陷,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活动,借以增强其参加诉讼的实际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样享有此种权利,这就是委托代理制度。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还需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2.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当事人,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4.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5.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