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观点】
职工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具体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因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享有的补偿金等内容。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生活费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日起,赵某提前离岗休息。
2015年3月27日,法院依法宣布A公司破产,A公司管理人发布《峨半公司职工信息公示》,载明A公司依法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统一截止于2015年3月27日。
A公司从2015年4月起至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支付了赵某生活费35945.31元,并承担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17447.94元,共计53393.25元。
赵某对于管理人认定的职工债权有异议,主张终止劳动合同后A公司应向其支付的生活费也应属于职工债权范围内。
法院认为赵某关于生活费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将会根据债务人破产申请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结合企业现状统计职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罗列清单,并公示。
而企业被宣告破产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职工依劳动合同终止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破产债权,不需要另行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但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向职工支付生活费等费用不属于企业法定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向职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