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应如何处理?
【法院观点】
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绩效奖金经认定为非正常收入时,应被管理人予以追回,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案情简介】
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年薪为50万元。工资每月发放2万元,余额年终发放。同日A公司另行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薪酬协议》,约定王某年薪为100万元,每月支付工资6万元,余额年终发放。2015年6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A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A公司资产由A公司管理人接管。后王某申请A公司管理人确认其劳动债权,A公司管理人按王某月工资2万元确认王某劳动债权为6.79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而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其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是指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绩效奖金经认定为非正常收入时应被管理人予以追回而非高管人员有权主张该绩效奖金应得到清偿。王某作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破产重整时,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约定的年薪50万元的薪酬标准,结合A公司已实际向其支付70万元工资的事实,判决确认A公司尚欠其工资6.792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企业任职期间,因职权的优势不同,因此比普通职工更易于由企业中获取利益;因职位的高低不同,因此薪资收入水平也远高于普通职工。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供债权人公平受偿,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优势获得的债务人财产纳入清偿范围内,《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可追回财产的要求不同。通过结合《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理解,管理人可以追回的财产分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1.仅在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中获取的绩效奖金等,不应视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方有权追回。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中获取的绩效奖金等,不应被视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无权追回。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的对象不具有时间性的要求,即一旦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所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便有权追回,而无须深究其是否于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所侵占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被追回后的处理方式。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后,仍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该规定也保护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中的企业职工拖欠工资部分,也保证了其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获得平等清偿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由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享有追回权,其目的是避免企业陷于债务困境,而企业管理层仍继续从企业中获取高额薪资福利,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改善法人治理。虽然管理人享有追回权,但管理层仍可以将其被管理人追回的财产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