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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例】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2003/2/89,不定项)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该题涉及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理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C为正确选项,而不是A项所提到的“法官独立”和B项所提到的“合议庭独立”。D选项正确表达了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也系正确选项。因此,正确答案为CD两项。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