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2.学习本原则,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程序违法之后所产生法律后果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7条)
《高法解释》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排除的范围,参见第七课。(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350条第6项)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349条第1款第6项)
(5)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或者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1条)
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二款(略)
真题精选
1.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2/64,多选)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2/65,多选)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及解析】
1.ABD(程序法定原则)
2.BCD(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