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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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它是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始终,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起指导作用的原理与准则。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具体程序制度的基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保证着基本原则的实现,它的内容不得与基本原则的要求相抵触。

2.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能在宏观上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之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3.抽象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规范,而不是具体规定诉讼主体如何实施某一诉讼行为的操作性规范。民事诉讼法中的操作性规范只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而不是基本原则本身。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即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据。法院组织法是确定人民法院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职能法,为审判案件服务。民事诉讼法根据审判民事案件的特点,参照法院组织法中的某些原则规定确立自己适当的原则。

2.特有原则。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点确立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己独特的任务,同时,民事诉讼法诸多的程序制度,有其自己不同的内容及其独特的构成机制,也需要从原则上作出特殊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除了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某些共通的原则外,还有其自己独特的原则。

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都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和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也是平等的。法律不因一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或地位而多赋予其诉讼权利和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对抗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处于对应状态,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障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得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一些方便,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和实际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偏袒一方,歧视压制另一方。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自愿参加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也即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要当事人自愿,而不得强迫。所谓合法,是指调解的进行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即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要合法。

3.自愿与合法作为调解原则的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协调一致,不自愿和不合法的调解都是违反法律的,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制成调解书也将会被依法撤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便利群众;还有利于及时解决纷争,增进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但是在法院调解中必须贯彻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二是忽视调解的作用,将其视为可有可无。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对于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就应当及时判决结案。

四、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才能相互开展辩论。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1.辩论原则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行使其辩论权,通过辩论,证明事实,维护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2.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的,如应当怎样认定案件事实和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等,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如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应否回避、当事人是否合格、代理权是否合法等等。

3.辩论的形式多样,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书面辩论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应该适用的法律进行辩论。在民事诉讼中,从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开始,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的诉讼资料和诉讼文书开展书面辩论。口头辩论,又称言词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相互辩驳。言词辩论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阶段。一般认为,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是贯彻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必须采用口头形式。但是言词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

4.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受当事人辩论权的制约。即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质证;正确指挥辩论,引导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集中辩论焦点,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发言的争议;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备考提示

1.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非诉程序因为不是争议的解决程序,所以不适用辩论原则。

2.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受当事人辩论权的制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当是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通常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加的内容,作为第13条第1款,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

2.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诚实和善意,禁止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禁止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或实施相互矛盾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禁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法院突袭裁判。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诚实善意。

备考提示

1.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等)、法院。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诉讼主体在主观上不得故意违背法律精神,例如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滥用诉讼权利以拖延诉讼程序;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依据案件事实主观地取舍证据等,均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

六、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或自由处置。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决定,人民法院和其他人不得干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包括以下内容: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通常需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具体体现在: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发现裁判有错误,是否申请再审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行为再行处分其实体权利。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我国,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只能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备考提示

1.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才能得到支持。因此,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需要法院通过审判权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则支持。

2.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直接约束法院审理范围和审理对象的确定。在一审程序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则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借款2万元的事实。如果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后,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则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违反处分原则。

3.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处分权,也可以合意行使处分权。目前我国只认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契约,主要包括:协议管辖,合意确定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日期,合意选择鉴定人员,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普通案件、特定案件,合意放弃上诉权等,法律没有规定的合意,对法院不产生约束力。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七、同等与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它是基于国家间平等互利的原则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根据同等原则,任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都能获得同等的待遇,这在国际上称为“国民待遇”。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同等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为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对等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确立的诉讼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主权国家之间在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时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做到互相尊重,平等对待,表现在司法上,则要求一国应当依法保障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而不得加以歧视和限制。但是,由于国家间的交往十分复杂,国家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且往往受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各国对外政策的需要,可能出现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因此,各国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在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对等原则,即你限制我的诉讼权利,我也限制你的诉讼权利。

可见,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八、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对于检察监督原则,主要掌握检察监督适用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主要对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扩大,即由原法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于检察监督原则,主要掌握检察监督适用的范围:

1.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也包括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同时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一切诉讼参与人。

2.检察机关不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条件下实行监督,也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监督。也就是说,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一种有限的监督,而其监督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的条件和监督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为提出检察建议。

另外,检察监督的方式也做了增加,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

九、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害的单位或个人;

2.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

3.被支持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民事合法权益上的损害;且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就没有支持的必要。

此外,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了在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情形,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真题精选

1.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2014/3/35,单选)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3/37,单选)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3.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3/79,多选)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4.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5,单选)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5.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38,单选)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6.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3/88,多选)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7.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82,多选)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及解析】

1.C(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受到法院审判权的保护以及最终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

2.C(本题考查诚信原则)。

3.ABCD(本题考查诉讼契约,即处分原则中当事人可以合意处分的事项)。

4.C(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5.D(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6.ABC(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7.BD(辩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