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创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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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生态文明背景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完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观的基础理论地位及其现实意义

(一)生态思想是探求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本质

1.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催生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自然资源生态观。

随着工业和资本的快速发展,生态问题在全世界均开始暴露,人与自然的不和谐逐渐凸显,在此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催生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无疑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为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186]

自然观即自然辩证法思维,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自然界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包括人在自然界中扮演的角色,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等。生态思想是探求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本质之一。

2.生态思想在社会主义的实践观中一直根深蒂固。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西方近现代思潮中最具影响力,它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批判入木三分,无疑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环境问题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应用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对新中国生态环境理论的发展有其启迪作用。[187]

历史已经无数次地证明,人类往往只重视眼前的发展进行盲目的实践,而无意识地甚至是有意识地违背自然规律,于是受到自然界的报复与惩罚,这些问题的本质其实都是深刻的生态问题。[188]

3.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观中包含着生态思想。

资本无限地增值和扩张与自然资源和社会需求的有限性间产生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过度的生产、生活消费被错误地作为使矛盾得到暂时缓解的方式,从而对不可再生资源造成大量的破坏和浪费,致使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搁浅。社会形态的畸形是对生态思想不够重视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从自然先在性、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自然资源循环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多个角度,论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基于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为指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结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189]

(二)新中国对自然资源“生态文明”科学概念的提出与完善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科学概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也有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战略任务的内容,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也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19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详细宗旨。由于市场经济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过度的资源消耗曾经是支持经济高度增长的一大因素,这自会引起环境生态问题等连锁反应。当认识到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紧缺的严重性和不可修复性时,全党全国人民自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是重要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撑,形成统一认识和集体行动,而统一和提高这种认识就要努力建构、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生态观。[191]

二、生态环境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结合

(一)在自然资源领域“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初,主要是靠外部手段——公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但在运行过程中,其运行成本高昂、权力膨胀又使得地方恶性竞争等缺陷层出不穷,特别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关系对立,更使得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发挥。[192]此时,私法手段即受到了重视,因为单一的行政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环境问题,而只运用私法手段也会产生并导致政府失灵以及成本增加等问题。故只有以权利制约权力,才是趋利避害的最佳途径。

(二)自然资源法的“社会本位”之客观要求

法律的社会本位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完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绝对化权利手段必须抛弃。公法手段是为了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但其是一种同样需要依赖社会道德观念来予以制约的机制,所以启动私法机制,则能助力道德机制的运行,有效地预防政府失灵,调整政府与个体关系的有效互动,让公民能积极主动地参与交易。这样,那种既具有私法的内在激励机制,又具有公共权力属性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无疑才是社会所需要的东西。[193]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结构正由单一方式向复合建构演变

国家所有权的权利结构不再只保持一种形态,其权能也不单只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理权能也应当包含其中,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公法层面的体现。

在权利结构方面,其中复合式所有权可划分为“授予式”,即利用行政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让渡式”,即通过利用债权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而“转化式”,即利用物权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面,产权的明晰程度与对权利主体的激励和约束程度成正比。[194]另一方面,行政处分是国家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不能完全丢弃。

因此,综合采取上述“授予式”“让渡式”“转化式”的方法是保护自然资源、贯彻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手段,“转化式”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财产,对于国有财产中的土地资源,尽可能采取由“让渡式”向“转化式”过渡的国家所有权结构。将“授予式”的国家所有权结构向“让渡式”转变,可能会更适合公益性财产。最后,采取“授予式”的国家所有权结构规范行政性财产。[195]

公法与私法的兼容,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混合立法模式是取他之长、补己之短的有效途径,应当共同作用共同完成对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


[1] 冯悦暖:《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自然资源利用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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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建安:《我国工业化时期战略矿产资源的约束问题探析》,湖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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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文利:《周恩来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起步》,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

[7] 杨邦杰:《国土整治综合协调方显成效——我在国家计委从事国土整治工作40年的回忆》,载《中国经济导报》2013年1月17日。

[8] 杨邦杰:《国土整治综合协调方显成效——我在国家计委从事国土整治工作40年的回忆》,载《中国经济导报》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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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陈仪:《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19] 陈仪:《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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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邱秋、张晓京:《当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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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陈仪:《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27] 肖泽晟:《公法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28] 陈仪:《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29] 邱秋、张晓京:《当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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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消耗性使用,即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在生产或生活中因使用而使物的物理形态消失。参见吕忠梅:《物权立法的“绿色”理性选择》,载《法学》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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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1—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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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李勇、孙娜:《产权缺陷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信用缺失》,载《科学·经济·社会》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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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赵睿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

[63] [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赵睿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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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谢地:《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67] 李显冬、牟彤:《完善准物权理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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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董金明:《论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分析基础》,载《经济纵横》2013年第4期。

[70] 邱秋、张晓京:《当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71] 李显冬、牟彤:《完善准物权理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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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董金明:《论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分析基础》,载《经济纵横》2013年第4期。

[74] 李显冬、牟彤:《完善准物权理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年第2期。

[75] 苏永钦:《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载新华网:htp://www.xinhuanet.com/expo/2017-01/23/c_12945858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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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董金明:《论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分析基础》,载《经济纵横》2013年第4期。

[89] 何登辉:《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路径》,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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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李显冬:《民法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年第5期。

[94]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一般是指: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或受偿均应交付与其价值相应的费用的原则。”

[95]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载新华网:htp://www.xinhuanet.com/expo/2017-01/23/c_12945858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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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谢益显:《论国际新秩序的本质要求及其实现手段》,载《外交学院学报》1991年第10期。

[98]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99] 《行动纲领》:“采取措施收回、开发、发展、销售和分配自然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来为它们的国家利益服务,促进它们之间的集体自力更生,并加强有益的经济合作,以便发展中国家获得加速发展。”

[100] 张景华:《经济增长中的自然资源效应——自然资源是“福音”还是“诅咒”》,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01] 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02] 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03] 徐涤宇:《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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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徐涤宇:《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106] 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07] 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08] 尚璐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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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15]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116] 何登辉:《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路径》,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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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金自宁:《“宪法第一案”与“公法私法化”》,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3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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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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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149] 张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50] 税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1]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152]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153] 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4] Jason Scot Johnston,Te Tragedy of Centralization:Te Political Economics of American Natural Resource Federalism,74 U.Colo.L.Rev.487 (2003).

[155] 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6] 陈仪:《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2015年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57] 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8] 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9] 《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自然资源。

[160] 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2期。

[161] [德]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178页。

[162] 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2期。

[163] 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2期。

[164]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165]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166] 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167] 郭雅:《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全书经济案例4》,吉林摄影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68] 柯心:《论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立法选择》,载2010年《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816页。

[169] 张巍:《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载《科教导刊》2009年第3期。

[170] 郑了了、蔡珠莎:《森林资源国家干预的规范化探析》,载《中国林业经济》2016年第6期。

[171] 柯心:《论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立法选择》,载2010年《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817页。

[172] 谢睿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的再认识》,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第87页。

[173] 王树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174] 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175] 徐涤宇:《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176] 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177] 谢睿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的再认识》,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第88页。

[178] 龚刚强:《法体系基本结构的理性基础——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公私法划分和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

[179] 于柏华:《“公私法混合”、“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辨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80] 钟瑞栋:《“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7期。

[181] 黄萍:《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182] 钟瑞栋:《“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7期。

[183] 杨阳:《论私法公法化的逻辑本位及其限度》,载《河北学刊》2015年第6期。

[184] 张晓慧:《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内涵嬗变的历史脉络——从概念工具到体系化标准再到价值取向》,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2期。

[185] 杨阳:《论私法公法化的逻辑本位及其限度》,载《河北学刊》2015年第6期。

[186] 林鹏:《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简析》,载《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6期。

[187] 张静苗:《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对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探讨》,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188] 李崇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载《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89] 张灏、张怀民:《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启示》,载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17/0614/478641.shtml?_t_t_t=0.6702321316115558 2017年6月14日,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8日。

[190]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人民日报》2010年9月10日。

[191] 李崇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载《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92] 刘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研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试错演进为借鉴》,山东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193] 刘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市场化研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试错演进为借鉴》,山东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194] 李胜兰:《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经济分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95] 周林彬、王烨:《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一种法和经济学分析的思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