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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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项,应作如下改动:

(一)在公诉案件中

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一项“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第二项改为“原审被告人”项;第三项为“辩护人”项。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一项改为“抗诉机关”项,第二项、第三项不变。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二)在自诉案件中

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2.如果自诉人有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诉讼代理人”项或者“辩护人”项。

3.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把“上诉人(原审××人的×定代理人)”项增写在被代理人之前,随后续写“原审自诉人”项或者“原审被告人”项。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前面列写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项。

首部的原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项作了改动之后,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以及其他有关各处,应当注意作相应的改动。

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的,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四、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一)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写作的重点,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二)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三)注意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四)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

五、判决结果应当根据对原审判决结果的改判情况作相应改动。如果原审判决主文未分项表述,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主文内容作部分改判的,可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内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

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变更罪名。

……

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依法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尾部写明:“本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十、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第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