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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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和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具体内容)。(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或者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之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责令赔偿损失不当,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对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都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只对其中一部分提出上诉,应按不同情况作相应改动。

(一)只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

1.文书名称应改为“刑事判决书”;

2.案件由来段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改为“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3.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中关于经济损失和赔偿问题的内容从略。

(二)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

1.文书名称不变;

2.案件由来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改为“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3.事实部分应当重点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和证据;

4.理由部分应当着重写明上诉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意见应否采纳;

5.判决结果部分可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刑事部分不再涉及。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三、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和其他有关各处如何改动,可以参阅第二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的样式及其说明。

四、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