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应如何分割?
房子本应是夫妻二人幸福的港湾,但随着房价的飙升,房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有时甚至会导致夫妻反目成仇。
例如:2018年,在南方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乡后,首付10万元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不久,他便和女朋友李某登记结婚了。但是,二人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李某提出自己婚后也承担了房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王某不同意。王某表示,婚姻期间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约8万元,还有2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该房屋现在若出售能卖70万元。那么,两人如果离婚,这房子该怎样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明确双方可协议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协议不成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除对方已偿还的贷款,还需要补偿对方相应房产增值部分。
现在大多是贷款购房,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在婚前取得的,许多人认为这房子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了。但是,首付很可能只是全部房款的一小部分,而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在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贷款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就给了这种情况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对等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