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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反悔的,该如何处理?
通常,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是不能反悔的。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对反悔一方的请求通常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依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可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如果确实存在法定的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则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不存在,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