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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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能随便签吗?

当你去售楼大厅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告诉你:“这套房子多好呀,好多人都看上了,您要真想买这套房,最好先签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要不然这房子可能就被别人买走了。”那么,在我国,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购房者可以随便就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我们提醒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涉及定金给付时,一定要谨慎。在约定定金条款时,要使自己能“退出”(免责)。不要使自己陷入因定金无法退还,为了避免损失而不得已签约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