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买房合同之前,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商品房市场火爆时,一手房宣传大战在各个开发商中打得甚是激烈,利用低价、打折等种种手段诱惑购房者。那么,当你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已经考虑全面了,能否只因房子便宜而对其他事项不管不顾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消费者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当先审查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看其是否具备上述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的四个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出卖人,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否则,购买的房子很可能是违法建设。然后应当对该开发商的信誉进行审核,如果该开发商的信誉不好,即使他的房子再便宜,也不能购买。否则,你可能会吃亏。比如,开发商私自减少房子的实际面积,增加公摊面积,改变楼盘的结构、朝向,多收取物业费、少提供物业服务等,都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