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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 案例分析

2020年3月,刘某、李某和周某三人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电线电缆。4月,公司名称获得有关部门核准,但是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才能取得。公司名称核准后,刘某三人便刻制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在申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刘某很幸运地接到了一笔电线电缆的订单,遂以公司名义与向某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约定5月20日发货,货到10天付款。然而,公司因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按时交货。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设立中公司”是指从公司开始设立至公司登记的这段时间,发起人在这期间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此,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深度解析

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作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个人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