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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 案例分析

李某早年间投身商海,挣了一些钱。但由于李某没有诚信,因此其在本地商圈的口碑极差,当地人都不愿与之合作。后来,李某开始到外地谋求发展,与马某成立某公司,各出资250万元,李某任总经理。拿了几年分红后,李某认为该公司不会再有大发展,但每年的分红当零花钱也不错,不想放弃,于是想出了一个办法:他命人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公司名义上与自己无任何关系,实质上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李某以本公司总经理名义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借款250万元给该商贸公司,将自己的出资转出。那么,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李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案例中,李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深度解析

公司股东通过违法的形式进行抽逃出资行为,会影响到公司总体资产的运营,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会相应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可实现的担保范围,所以在发现股东有法律认定的抽逃出资的行为情况下,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法律主要规定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或者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这些行为的共性是股东利用不正当的财务账目或者关联交易将自己的出资转移出公司的可控范围,实现抽逃的目的,这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