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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股东可否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

◆ 案例分析

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齐某在该公司的股份于2019年9月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内引起了不小的波动。原来,齐某在2017年向朋友借款40万元到期未还,朋友诉至法院,齐某败诉,但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法院调查之后发现齐某在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约合30万元,另有一辆轿车价值约为15万元,可供执行,因此对齐某的轿车和股份强制执行。那么,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对齐某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吗?

在强制执行中,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股权因其具有固有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已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在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是,该优先购买权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因此,案例中公司的其他股东须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20天内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深度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人合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为了充分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赋予了公司股东对于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由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要通过拍卖方式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所以最终很可能是由公司外部人士获得股权,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赋予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