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人×××因×××诉×××……(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驳回的理由)。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时使用。
二、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裁定如下”前写: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定如下”前写: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