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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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校可以拒绝少年犯学生吗?

情景再现

小沈为G中初三的学生,其经常与校外人员来往,沾染了不少不良习惯。学校里的同学也都害怕和小沈接触。小沈向校外的“朋友”抱怨自己在学校里没有朋友、没有意义,校外人员便鼓动小沈在学校里也招收几个“小弟”,方便“收拾不听话的同学”。小沈便开始在学校里拉帮结派,成为校园一霸。因为多次组织参与校园欺凌事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小沈被移送至少管所进行管制教育。管制教育结束后,原学校以小沈已毕业为由拒绝让小沈回校就读,而其他学校也因为小沈的过往经历而拒绝接收。此时应该念高二的小沈被迫辍学。

法律分析

据统计,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呈低龄化。《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大部分学校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涉嫌犯罪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管制结束的学生,索性开除或不予接收,避免“问题学生”带来二次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所以,小学、初中是不可以因为学生违反校规而进行开除处理的,应当继续对少年犯学生进行义务教育,不可以拒绝接收。小沈被移送管制时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对小沈进行学籍保留,在管制结束后让小沈继续上学,不可作直接开除处理。

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学生,《教育法》第四十条也有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可见各所高校也有义务为少年犯学生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青少年由于年龄和知识层面的局限,尚未完全拥有是非辨别的能力,犯下错误也大多是冲动犯罪。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家庭都应该给予他们重新改过的机会,对于他们的过错,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是根本。中小学时期是塑造、改变一个人的重要阶段,负有意义重大的教育义务,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为他们创造教育条件,帮助他们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