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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申请破产后需要支出哪些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计算,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这里包括:①债务人财产保管费用,比如雇用看管人员的劳动报酬、租用存放场地的租金等。②债务人财产保养、维修费用,比如为保证设备、车辆等变现价值不受影响而支出的保养维修费用。③债务人财产保险费,比如为避免火灾等情况造成债务人财产损毁而支出的财产保险费用。④债务人财产评估、拍卖费用,比如为避免低价处理债务人财产而支出的评估、拍卖费用。⑤债务人财产运输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①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在开展破产工作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比如差旅费、调查费、通信费等。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管理人工作确定管理人报酬。③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因此,对于经法院许可而聘请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纳入破产费用内。
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上述破产费用后,尚有剩余时,才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顺序作下一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