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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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在破产前后,可以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吗?

公司破产退出市场,有利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公司在出现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但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对外清偿债务,公司在临近破产时或者申请破产后,能否同以往一样对外清偿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这是因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减少,将影响每个债权人的权益。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各自的债权数额所占比例进行清偿。如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则会造成个别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实际受偿不平等,使得个别债权人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的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较少得到清偿或得不到清偿。

那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是否可以进行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呢?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对外清偿债务,属于其意思自治,应属有效。但《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两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因为此种行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应当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是因为该种行为实质上也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这是因为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债权实际上给予了这部分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造成个别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地位不平进而出现清偿不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