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如何设置?
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机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
一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
二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全国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一般称为人大机关,这些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服务;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为本级人大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在全国人大机关,这些机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等。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包括有: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室)、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大由每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确认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的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