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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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可否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案情

孙某从小就失去了父母,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亲朋好友的管教也满不在乎,长大后的孙某更是变本加厉,平日里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去年5月,孙某因没钱打游戏,竟然持刀抢劫,最终被抓获,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孙某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认真改造,学习了许多法律知识。服刑期间,孙某听说其所在的区人大重新选举,孙某联想到自己所学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知识,便申请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但是,他却被告知自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孙某产生了疑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吗?

解析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政治权利被剥夺,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四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的关键是:罪犯服刑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由于法律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自罪犯服刑完毕后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既然这段时间内是无法享有政治权利的,那么罪犯服刑期间当然也不应当享有政治权利。由此可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丧失政治权利的期间为:服刑期间加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这段时间内,罪犯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不得享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本案中,人大代表进行换届选举时,孙某正处于服刑期内,其理应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