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女方能否以绝育为由而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
赵小霞与张涛两人都居住在农村,后因在一起打工而相识。2018年3月,两人回到张涛的老家登记结了婚,婚后没多久赵小霞就怀孕了。但在生产的时候,经医院检查发现赵小霞是Rh阴性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熊猫血”。医生告诉张氏夫妇这种稀有血型的人生产的时候危险性可能会大一些,希望他们做好准备。话虽这么说,但最终赵小霞还是成功产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赵小霞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与家庭经济情况,不想再生孩子了,打算做绝育手术,丈夫张涛同意后,赵小霞就去医院做了手术。上个月,孩子刚满两周岁,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矛盾,甚至到了离婚的地步。张涛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是张家的骨肉,必须留在张家。而赵小霞认为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以后无法再生育了,应当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那么,赵小霞是否会因此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解析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往往非常难以决断,无论是跟随父亲一方还是跟随母亲一方,对子女的成长都是既有利又有弊的,父母双方和法院都应该慎重考虑。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确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自由裁量。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女方在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此时,我国法律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作出了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当然,也存在一些男方做绝育手术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指出,双方对抚养子女发生争议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一方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想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法院可以本着照顾不能生育一方的原则,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不能生育的一方。本案中的赵小霞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不会再生育子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基于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赵小霞的要求,酌情照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