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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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丈夫应当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妻子承担扶养义务吗?

案情

冯某与丈夫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半年前,冯某骑电动车带孩子回父母家探亲,途中却不幸遭遇了车祸,冯某为了保护孩子,自己被汽车撞成重伤。经过住院治疗,冯某的性命虽然保住了,但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且康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王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便把冯某送到了娘家,既不照顾冯某也不给钱,而且准备和冯某离婚。那么,王某这么做对吗?他应当承担对冯某的扶养义务吗?

解析

王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且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的。如果王某坚持离婚并对冯某拒绝履行扶养义务,那么,王某不但会面临社会道德的谴责,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冯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王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王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冯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