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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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偷看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吗?

案情

随着时代的进步,虽然网络已经普及,人们之间的沟通经常会选择电话、电子邮件等,但还是有不少人喜欢写信,王某就是其中一位。王某是某大学的在校生,其男朋友在老家工作,两人除了用手机联系以外,也会互通信件。某日,王某又收到了男朋友寄来的信,但这次收到的信与往常不一样,信封好像已经被人拆过。晚上,王某与舍友聊天时说起了此事,其中一位舍友听后立即称自己最近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没过多久,学校的其他同学纷纷反映被私拆过信件。后来,学校保安部经过调查得知,是收发室的工作人员黄某私拆了学生的信件。学生们都十分生气,认为黄某侵犯了他们的通信自由,要求黄某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黄某是否侵犯了学生们的通信自由呢?

解析

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出于好奇或者无聊,会偷看他人的短信、通话记录以及信件内容。这一行为往往导致被偷看者的隐私被公之于众,最终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对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父母与子女,亲朋与好友之间,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私自查看、拆阅他人的信息、信件,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例中,黄某利用工作之便私拆学生们的信件,其行为侵犯了学生们的通信自由,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