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身边案例
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4000万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还款,乙公司称暂时无力归还,正在想办法归拢资金,比如考虑将其临街的办公楼卖给他人,用卖得的款项偿还甲公司债务。该办公楼当时的评估价为5000万元,而乙公司与丙公司以2800万元价款达成办公楼买卖协议,并迅速办理了办公楼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又达成了租用办公楼协议,租期为3年,年租金400万元(市场参考价格为800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买卖行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与乙公司、丙公司多次协商,但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协议。该买卖协议能否撤销?丙公司取得的物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普法讲堂
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致使甲公司的债权遭到损害,甲公司并非乙公司和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办公楼转让事宜无法律关系,那么甲公司应以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乙公司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导致其资产减少,意味着可能无法偿还债权人甲公司的债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并且,乙公司所转让给丙公司的办公楼,评估价为5000万元,而其仅以2800万元的低价转让,然后又以低价租赁该办公楼,足以表明乙公司和丙公司均具有恶意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其债权。
甲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转让协议一经撤销,自始不发生效力,丙公司应将办公楼返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将所收价款返还给丙公司,乙公司可将办公楼以市场价出卖,用于清偿甲公司的债务。且甲公司因提起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均由乙公司负担。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5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