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同一块土地重复发包的,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
身边案例
王某与某乡政府签约承包了100亩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每年承包费用为2万元。同日,王某缴纳了当年承包费,乡政府亦将这100亩土地交给了王某。王某自此开始投入经营,并购置了土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农用物资。
两个月后,该乡政府进行了换届选举,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变化较大,并更换了乡长。没想到,新乡长李某上任之后便将该100亩土地另行发包给他的亲戚刘某,刘某与乡政府又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亦预交了承包费。此合同签订后,刘某便派人去该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遭到了王某的强烈反对,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王某以乡政府擅自毁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拥有涉案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普法讲堂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某乡政府与王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具备生效要件,自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因此,王某据此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某乡政府换届之后,因乡政府领导人员的更换,便不遵守乡政府此前与王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与其他人再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显然侵犯了王某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刘某依据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属违法无效。
因此,根据物权的排他性,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效,而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违法而无效,则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抗辩刘某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解除乡政府与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3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