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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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户籍保留在原村的“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身边案例

李某及其父母均为李家村村民,2020年李某嫁入邻村,但是户籍并没有迁入邻村,而是保留在李家村。李某结婚前在李家村承包了30亩林地,收益很不错。因此,李某婚后并未在夫家参与土地承包,而是继续承包经营李家村的30亩林地。李家村因修建国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集体土地征收,政府部门与李家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向李家村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800余万元。李家村在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时,以李某是“外嫁女”为由,不承认李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李某排除在分配名单外,拒绝向李某分配征地补偿款。李某认为,虽然自己嫁入邻村了,但是户口并没有外迁,而且仍在李家村承包土地,当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理当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益。于是,在与村委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具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普法讲堂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李某是否具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需认定李某是否具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李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根据李某的户籍情况、实际生产和生活情况以及是否以集体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李某自出生起户籍一直在李家村,在李家村一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李家村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李某于2020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李家村,且其在夫家未分配土地,未在夫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待遇。因此,李某依法具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李某具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前提,李某理应享有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李某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当与其他李家村村民分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一致。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