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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3.与一般单位相比,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31、35、41、42、43、4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还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