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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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因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而减免其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5条第2款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