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第二章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构成】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内在精神,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要求一切行政活动或者行政活动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点:
1.普遍性。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对一切行政活动或行政活动的重要方面均有指导作用。
2.概括性。行政法基本原则超越了法律具体规则的特定化,以高度抽象化和凝练化的方式集中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3.适用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而且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中具有适用性和约束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统合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超越了行政法具体规范,具有统揽法律规定的作用,借助基本原则可将分散的条文规则统一为整体。二是指导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指导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三是弥补作用。在法律具体规定不完善,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复杂问题时,或因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条文规定无法适应发展时,基本原则具有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
新增考点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第二章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构成】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新增考点3 行政征收与征用
【第十章第一节 行政征收与征用】
一、行政征收
(一)界定和种类
目前,国内对行政征收的界定不完全统一。广义的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性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处分性。征收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即将财产的所有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给国家。不过,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征收不具有惩戒性。二是强制性。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征收权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服从。
行政征收有两种类型:一种税费征收,另一种是公益征收。前者指行政机关为取得财政收入或进行经济调控依法强制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包括征税和行政收费。后者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如房屋征收。二者显而易见的区别是,税费征收是无偿的,而公益征收则需要给予相对人补偿。
(二)主要方式
1.征税。行政征税是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包括对内税收征收和涉外税收征收两个方面。对内征收的税有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对外征收的税包括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税收之外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各种费用。
3.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主体、程序、补偿等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4.房屋征收。指国家为了公益利益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由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了规定。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性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限制性。与行政征收的效果是导致财产的所有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给国家不同,行政征用只是限制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财产的使用,不产生所有权的转移。这是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重大区别。
二是强制性。行政征用是国家单方意志体现,不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为前提。
三是补偿性。行政征用具有补偿性,在这一点与公益征收有一定的相同性。
新增考点4 行政确认
【第十章第二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内涵和作用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给予确定、认定、证明,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结婚证、颁发房屋产权证书,都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确认性。行政确认不以改变或变更法律状态为目的,只是对既存或既定法律状态的确认,确认性是行政确认的本质特征,是行政确认有别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关键之处。
二是独立性。在许多行政行为中,都会涉及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的甄别、确定,不过这些确定或确认只是附属于某一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行政确认不同于这些确认环节,是一类独立存在的行政行为。
三是要式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确认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为之。
通过行政确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的确定和宣告,可以明晰法律状态,具有多重意义。对当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可以证明身份、地位等,保障自身权利;对社会和公众而言,可以清晰地知晓他人的法律状态,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出现;对管理机关而言,可以借助行政确认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维持社会秩序。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尚无对行政确认的统一法律规定,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依法确认。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严肃性和影响性,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确认。
二是客观公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确认,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甄别和判断,要防止主观臆断、随意确认。
三是提高效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
三、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主要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确认,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确定。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
2.登记。指行政机关依法在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情况或事实,并正式确认的行为,如户口登记。
3.证明。指行政机关向其他人明确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特定事实状况,如学历证明。
4.认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请求确认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和肯定,如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5.鉴证。指行政机关通过对某一事项或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和判断,确认或证明其合法性或效力的行为,如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鉴证。
新增考点5 行政奖励
【第十章第五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内涵和特征
通常认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给予模范遵纪守法或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成就和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调动和激发相关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给予当事人的褒奖。这是行政奖励的本质特征。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行政奖励是一种对当事人纯粹的有利决定。
二是以激励为导向的管理措施。行政奖励不是靠处罚、强制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而主要是通过激励促成当事人的合作而实现有关目标的。
三是授奖者为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奖励存在于各类组织形态之中。不过,行政奖励与一般奖励的区别之处在于授奖者为行政机关,其资金来自政府财政,行政奖励具有官方性,体现出官方意志性。
二、行政奖励的分类
行政奖励具有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行政奖励作出不同分类。
1.决定性奖励与承诺性奖励。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实施奖励的基础作出的分类。决定性奖励指行政机关基于自身作出的决定给予的奖励;承诺性奖励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兑现之前的作出承诺而给予的奖励。即为前述的行政悬赏。
2.赋予权益的奖励与减免义务的奖励。
这是根据奖励的内容进行的分类。行政奖励是授益性的,而所授予的内容有所不同。赋予权益的奖励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项特定权利和利益的奖励,即奖励的内容是直接给予某种权利或利益。减免义务的奖励不是直接给予某种权利或利益,而是减少或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承担的某种义务。
3.外部奖励与内部奖励。
这是根据授奖机关与被授奖者之间的关系作出的分类。外部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与其不具有组织上隶属、领导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奖励。内部奖励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或与其有组织上隶属、领导关系的其他机构、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奖励。
4.普遍性奖励与限额奖励。
这是根据奖励对象的范围作出的分类。普遍性奖励是指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予以奖励的奖励形式。限额奖励是指只对部分具备受奖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奖励的奖励形式。普遍性行政奖励是行政奖励的主要形式,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奖励大多属于这种类型。如《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限额奖励在实践和立法中也有相当多的体现。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除上述分类,还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奖励作出区分,如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等。
新增考点6 行政裁决
【第十章第六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居间对特定的民事争议作出有约束力处理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裁决旨在解决民事争议,这是行政裁决有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是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裁决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而不是司法机关或民间仲裁机关。
三是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因此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传统上,民事争议一般交由法院或特定机关(如仲裁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较少负担司法性职能。不过,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越来越多担负起一定的解决民事争议的职能,其采用的方式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与行政调解等方式相比,行政裁决显然具有正式性和约束力。行政裁决的存在有下列意义:
一是有利于民事争议的快速解决。与法院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不同,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的,具有快捷性、灵活性和成本低的优势。
二是有利于民事争议的专业性解决。行政机关并不负责解决所有的民事争议,行政裁决事项主要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这些争议带有专业性,行政机关熟悉这些事项,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可以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如《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是有利于分担法院的压力。在现代社会,因社会利益的分层、多元,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多发、易发的态势,法院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时也面临着各种压力。由行政机关发挥自身优势,先行解决部分争议,可以过滤一些纠纷和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