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政策导向
“草案说明”指出,此次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三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产生、发展和预防惩治的规律,注重社会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同时,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6]
从上述总体思路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政策导向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7]这一论述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这一论述以及其他重要文献中党中央有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政策文件,是法律修改完善包括刑法修改的基本政策根据。党中央在一些领域提出的具体政策也是刑法修改的重要政策根据。例如,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的基本政策性论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予以集中阐述,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创新利益和自主经营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此次刑法修改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法定刑的调整,即体现了这一具体政策的要求。
二是解决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通过刑事制裁手段预防和惩治危害社会行为,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法修改,也突出强调了刑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草案说明”提出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就说明了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三大攻坚战”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就需要发挥刑法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例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就包括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8]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对证券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提高了对这些犯罪的惩治力度,进而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再如,有关污染防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要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继续推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9]此次刑法修改,就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继续贯彻。“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曾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于刑事司法,而且对于刑事立法,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符合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10]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指导刑法立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此次刑法修改,虽然总体上有趋重的迹象,即体现了“严厉”刑事政策的一面,但也有宽缓刑事政策的体现。例如,可能在某些人看来,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犯罪化是一种“严厉”刑事政策的体现,但如果细细剖析会发现,设若不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单独成罪,那么,对于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很可能根据《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而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从这个角度看,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单独成罪,反倒可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可以贯彻宽缓的刑事政策。再如,对《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修改中,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其背景和目的在于,“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11]这也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实施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又如,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中,增设的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体现了一定的宽缓的刑事政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路径。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通过准确发现问题及其根源,进而科学地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可以避免走弯路、走过场。刑法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积极、主动发现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其存在的状态、规模,进而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贯彻始终,无论是增设新罪,还是调整一些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带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其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清晰的。从当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趋势看,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出现的问题,虽然要参考国外经验,但主要还是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直面我国社会的实际问题,切忌将外国的问题视为我国的问题,或者简单地照搬别国的思路来解决我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