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设计缺陷”的认定应以设计合同约定为依据
——科林能源公司诉航天石化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科林能源公司
被告(上诉人):航天石化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8日,航天石化公司(甲方、委托人)与科林能源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涉案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云南安一项目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的基础设计;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设计主要任务为负责HLS60/700/1100-FY型焚烧炉及系统的方案设计,焚烧系统包含一次焚烧室、横梁式链条炉排及基础条件、横梁式链条炉排与一次焚烧室之间的隧道窑(恒温室)、旋风分离器、返料器、二次燃烧焚烧室、焚烧系统的连接烟道设计及辅机选型设备等组成;焚烧的母液条件;辅助燃料;草甘膦废液和废液干品焚烧原则;焚烧系统设计技术要求;焚烧系统的设计负荷范围和连续运行时间;设计中采用的标准规范;履行地点;验收方式;保证期的期间及义务;受托人负责提供焚烧系统的全套技术方案资料,配套辅机设备的选型与设计包含横梁式链条炉排及电机,系统中电气及控制系统设计、燃烧器、钢架、平台扶梯、基础的施工设计以及焚烧炉各部件的详细施工设计由委托人自行完成或再委托实施;对委托方自己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电气及控制系统设计、燃烧器、钢架、平台扶梯、基础的施工设计以及焚烧炉各部件的详细施工设计进行审核;本合同总计报酬45万元;等等。
2014年3月31日,科林能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航天石化公司发送设计文件。2014年4月4日,科林能源公司为航天石化公司开具金额为45万元的设计费发票。2014年5月20日,航天石化公司(定作人)与科林能源公司(承揽人)签订《北京市加工合同》,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包工包料加工焚烧炉。2014年10月15日,科林能源公司的关联公司将按照涉案设计制作完成的合格的焚烧炉交付现场。云南安一公司及航天石化公司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中明确记载:符合图纸技术要求、资料齐全有效、验收结论合格。
2015年2月23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5月5日,云南安一公司分别给航天石化公司发函,说明航天石化公司承揽的定向转化总包工程经过多次投料试产,因各种原因一直不能正常运行,未能达标达产。航天石化公司提交2017年11月15日北京热物理与能源工程学会对云南安一焚烧系统和余热锅炉作出的设计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括焚烧系统设计存在缺陷、余热锅炉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科林能源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11日和2018年4月16日的云南安一公司交接班记录打印件未显示设备运行异常。
科林能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航天石化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31.5万元。航天石化公司认为科林能源公司的涉案设计存在缺陷,故不同意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提起反诉,要求科林能源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设计费13.5万元。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设计存在缺陷且由科林能源公司导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航天石化公司主张实际安装运行的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废液处理量不达标、积灰严重、运行周期短暂,故涉案设计存在缺陷。但是,航天石化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及时向科林能源公司反映过这些问题并要求整改,且焚烧系统设备点火试运行距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航天石化公司认可设备一直在运行,科林能源公司提供的中控室交接班记录未显示焚烧炉运行异常或检修、维修情况。所以,不能证明废液处理量不达标、积灰严重、运行周期短暂的问题一直存在,且系涉案设计缺陷导致。航天石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科林能源公司的涉案设计违反了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焚烧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涉案合同的焚烧系统设计技术要求中对于焚烧炉中的焚烧室的组成部件、运行温度、位置排列、设计原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焚烧炉的整体设计并非全由科林能源公司自主决定并完成;焚烧炉应属众多系统中的单个环节和单项设备,废液处理量、运行周期与母液缓冲罐中的母液量、喷枪的位置、数量和喷量、辅助燃料等因素均有一定的关系,科林能源公司负责焚烧系统的基础设计,而非全部设计,相应的设备和材料也并非全部由科林能源公司提供;航天石化公司在收到科林能源公司提交的设计后又委托其进行加工制造,并且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中记载验收合格。所以,无法证明系科林能源公司的涉案设计存在缺陷并导致废液处理量不达标、积灰严重、运行周期短暂。科林能源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了其设计义务,故其要求航天石化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和第三笔合同款共计3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航天石化公司要求科林能源公司返还13.5万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航天石化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科林能源公司设计费315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航天石化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航天石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等内容,并明确了验收标准。云南安一公司及航天石化公司在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中明确记载:符合图纸技术要求、资料齐全有效、验收结论合格。航天石化公司认为该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主张根据其提交的会议纪要、业主函和设备运行照片能够佐证,并分析其中重要原因系设计不合格,设计对钠盐考虑不足,设计存在缺陷。对此,法院认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设计中采用的标准规范及相关参数,科林能源公司按照该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设计的实物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已经投产,因合同设计参数系双方约定,科林能源公司不可能擅自改变设计原有的约定条款,故双方合意形成的设计制约了设计参数空间,根据该设计形成的成果也经过云南安一公司及航天石化公司验收通过。至于航天石化公司声称对钠盐考虑不足,导致管道堵塞,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等行为,系一系列工程规范的参数及施工等问题当中的一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可能导致出现堵塞,但这种堵塞无论出现原因如何,均与本案双方形成合意的设计无关联。航天石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为双方合意形成,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以其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但是其技术知识的运用不能脱离合同约定的范围。涉案合同对于设计中要采用的标准规范和相关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科林能源公司的义务就是完成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参数的设计。科林能源公司提供了设计文件,并依照该设计制作了相关设备,安装于使用现场,其设计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航天石化公司主张涉案设计存在缺陷,对钠盐结垢性考虑不足,导致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管道堵塞、停车频繁、不能达到预定的处理量,但却始终未说明科林能源公司向其提供的涉案设计,具体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在合同中对设计的标准规范和相关参数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科林能源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原有的约定条款,故双方合意形成的设计制约设计参数空间。另外,现场安装的是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包括对废液处理和再利用的整套系统,涉案设计只是涉及焚烧部分的焚烧炉及相关系统,其余部分,如电气及控制系统设计、燃烧器等,系航天石化公司或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设计。所以,即使涉案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存在管道堵塞、处理量不足等问题,是一系列工程规范的参数及施工等问题当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直接归咎于涉案设计。
航天石化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对现场安装的草甘膦母液焚烧系统进行鉴定。该母液焚烧系统是一个庞大的处理系统,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只是该系统中焚烧炉的设计方案,鉴定检材超过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的内容,鉴定事项不能直接证明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且航天石化公司未明确涉案设计的具体缺陷以及不符合合同的哪些约定、涉案设计已经实际制作设备并安装运行且经业主方及航天石化公司验收通过,鉴定事项对待证事实也无意义。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申请。航天石化公司寻求在二审程序中继续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亦驳回其鉴定申请。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合同自治精神的严格贯彻落实。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依据技术服务的成果制作的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取决于多个因素,在受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技术服务成果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对运行不正常与技术服务成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