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熟人的环境下,由于相互关联度高,历史信息容易获得,相对一致的行为预期不难出现,但在关联度较低,也缺乏历史信息的情况下,约束共同体内部关系的社会道德,常常不能在新环境下起到作用。为什么如此?
比如,“小悦悦事件”较难发生在一个共同体环境中,这种环境使人人都会对她负有看护之责。可是,我们无法预计这种“相互负责的道德”,也能够在生人关系中自动持续。这不是因为人们(彻底)放弃了这些道德,他们回到共同体或熟人圈子里,仍然会践行这些道德,而是因为,责任通常由关系定义的惯例。在原先的关联群体内,已经形成一套责任约束规则,成员共享,通过社会化过程习得,如果不遵守它,结果每个人都非常清楚,他会看到并且预见到这一后果,这增强了他们发出“道德行为”的预期稳定性。与陌生社会不同,共同体群体以频繁的面对面交往和互惠著称,共同的历史经历产生了情感,人们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通过情感的媒介得到加强。
但在陌生社会中却不能预计存在这一媒介,因为关联群体和历史变了。有人建议,加强情感关系稳固相互责任,尽管愿望良好,可以理解,但是难以实现,因为社会关系和关联群体的范围已经发生变化,利益和价值追求多元,竞争的加剧,使得建立情感的成本十分昂贵(所以会出现伪装情感行为)。但缺少这个媒介,怎样辨认正确的合作者,怎样在不知历史的情况下知晓对方是否负责?如果道德的本质是负责,那么怎样保证对方的认识及行动,和自己在道德上一致?由于存在相对一致的结果预期,这些风险在共同体社会小很多,而新环境下的关系,不仅没有自然定义这些责任,还很方便逃避责任,对后果的一致“可预见”势必发生困难,所以人们的责任反应出现了多个面向。
这就需要一种新方法解决问题,促使互不认识,缺少情感的人增强行为预期的一致性、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办法就是建立公共规则。
公共规则的第一道德原则,是普遍共享标准和信息。它是一种约束,但作用绝非仅仅是否定或限定,因为它同时也是一种对预期行为的创造,不仅在个体和整体之间,也在过去和将来之间,它在这些“之间”创造了关联。制度规则通过明确构造——公共目标和个人目标的关联,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联,公共道德和个人道德的关联,个人当前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关联——来增强人们共同的预见性。如果没有这一共享,比如规则对于有些人可以私下改变,相对一致的预见性就无法建设起来。
考量关联是一种认知能力,这种能力并非天然、更不是同样水平拥有。一些人需要先辨别对象才能产生责任意识,而这些对象是传统关系告知他们的。当新的关系出现,这些对象不属于传统熟悉的时,就激励不出这些责任,或者必须靠在新关系中恢复传统关系,才能明辨相互的责任。这是我们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之所以要这么做,因为需要依靠传统规则及其道德建立相互的责任。但是在陌生人中间呢?
交通规则是说明这一点的最佳例证。开车所遇的不再是熟人,人们不可能遵循熟人礼让道德,于是产生了交规来规定各人行走时间和道路,让机会对等分配,以约束争抢道路,保护大家的安全。交通规则的共享和明示,让所有人建立相对一致的预期:怎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将承担什么责任,它背后的公共伦理,是保障所有人具有对等(而非霸道垄断)的行路权。如果有人违反交规,就是不愿与他人建立责任(乃道德)约定,尽管不一定造成了人身伤害,但也损害了公共共处的伦理。在这个意义上,交规——这项制度是维护公共伦理的途径,它在匿名的、流动的、非情感的环境下,让所有人的行为后果预期变得明确可见并且一致,以减少冲突带来的社会成本,更降低了在新环境、新对象中建立关系的成本。这一信息、标准、规则和责任的共享体系,是大范围流动条件下,社会共处的必要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