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品德
(一)
制度有没有品德?
这一问题似乎没有引起社会学者的关注,因为较少看到有关的讨论。
社会学者不大接受制度的比较,可能出于以下原因:其一,不愿意把制度看成一种可比较“质量”的“产品”,这太经济学了,他们宁愿声称制度多元、独特且具有地方性,和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有关。各地的具体问题不同,最多是比较制度的效力,其品德怎么能比较?其二,认为制度以限制,约束,甚至处罚为特点,与德治属截然不同的东西,而后者才与品德有关。比如中国学界有大量讨论暗示,儒家与法家存在治理原则差别:教化与处罚,此提法本身就含有道德褒贬的意思。其三,学界主流的“进化与分化”认识,强化了普遍的规则中立看法,认为人类早期社会的特点,是伦理和法规没有分化,比如孝道既是家庭伦理,也是家规训诫,但随着人类社会的演化,伦理和法规的分化出现,这意味着,规则之治不再等同于伦理之治。如此逻辑,才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需要“统一”之说法,因为它们进入近代后逐渐不够统一了,所以才有必要特别强调。有关的论述还传递了一种“高下”分类信息:规则较之品德是更低下之物,认为规则,尤其是市场社会以来的规则,对于传统品行是一种损害。这些想法正在知识界蔓延。但我困惑于此,而且愈发强烈。
在北京大学开设的《中国社会》课堂上,我曾经给同学放出一个短片视频,内容有关中部基层一个城镇招收公务员的案例:很多青年报名,经过笔试和口试后,结果百分之九十的录取者,是当地干部的子女或者亲朋子女。在课堂讨论中,面对多数学生对这一行为的“理解和可接受”表示,我提出问题发起讨论:这么做有什么损害?有人起立回答:损害了那些考得不错,但未被录取的人。有大约100位本科学生在座,他们踊跃发表看法。其中声称“不可接受”上述做法的学生人数较少,在辩论中呈明显的弱势。我发现讨论逐渐把问题转化了,它变成:这么做究竟损害了谁?然后便是如何取舍,哪种人当公务员后可能工作的更好,比如可利用资源更多,相比于那些受损者,是不是一个更值得的做法,等等。就这样,一个原则问题转化成一个效能问题辩论。
这种转化绝非偶然,它和我们的认识方式有关。这种认识假定,言之损害,必须得有具体的对象:人,及可见的利益(当公务员),反之,对抽象之物,比如规则或原则,因为缺少具体的受害人,难以捕捉可见的利益受损,就构不成“不可接受的损害”。举个例子,假设有位同学做保研或出国申请,需要较高的学分记录,他要求老师给自己改成绩,并认为这么做是双赢:老师助人求学,学生得以深造,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有人认为,这种“破例”要求虽然违规,但不违反做人道德,因为它没有损害什么可见之物,却有具体的受益者。
真的没有什么受到损害吗?我感到,社会理论研究需要明确阐述,现代社会条件下道德和制度规则的关系。即,非个人的抽象之物(制度规则)是否具有道德原则?如果没有,它基于什么而立?如果有,它是否是关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