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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制度论
制度论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与演变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核心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问题。它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知识产权法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专门法律制度。它是私法领域中“财产非物质化革命”注17的结果,是保护知识财产私有的新型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具有归属于民法领域的类别规定性,更有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论的研究,在方法论上不宜简单地搬用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和规则。就研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变迁维度,研究“精神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的制度创新过程;二是体系构成维度,研究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内部问题和外部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现代知识产权法与传统资源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三是法律实施维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构造的意义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整体性、系统化研究,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的现实基础和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