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发展期
中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发展期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截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本体论仍然处于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研究较形成期有明显的进步,对知识产权概念、属性、特征、法律关系的认识更为深刻,学术观点呈现多元化,立足国情的本土化研究成为主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智力成果权”的观点得到反思和超越,“知识产品说”注83“形式说”注84“信息说”注85“信号说”注86“知识说”注87“信号组合说”注88等学说都立足于知识产权客体,探求知识产权概念的核心要素。学者对知识产权概念与客体的探讨揭示了知识产权多维度的权利特性,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奠定了坚固的理论基石。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客体的非物质性、人权属性等日益得到强化。作为近代法律制度变迁的产物,知识产权拓展了民事主体获取新类型财产的方式,也激励了社会整体的财富积累、科学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虽属私权,但其又具有社会性: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国家科技、文化、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国家发展的公共政策乃至国家战略;在社会层面,知识产权与人权、传统资源保护等冲突需要坚持统筹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加以协调;在个人层面,权利主体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利,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
对于知识产权的外延而言,学术界的认识也是逐步深化而呈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的外延体系是立足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基础之上,以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为标准,将一切兼具创造性与价值性的客体纳入知识产权的权利范畴之中。在传统知识产权范畴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包含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品化权、商誉权等庞大的权利体系。因此,在知识产权理论上,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智力创造性成果权、商业标记权、经营资信权。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对象也不再拘泥于智力创造性成果,也相应延伸至商业经营、人格权保护、新技术发展等领域。知识产权理论的交叉学科研究、市场化分析、新技术视角等成为丰富与深化知识产权理论的基本方法。知识产权理论不仅是法律“形而上”的科学归纳,也成为指导知识产权事业良性发展的方法论。
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学界的研究已经实现了私权基础上的超越,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无形资产属性、政策工具属性等多元属性得到发掘和阐释,其理论研究成果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和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推动作用。知识产权特征理论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产权进行描述的准确程度,也反映了研究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对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理论界的认识更为深刻,并对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相对垄断性、知识产品使用的多元性等特征进行了发掘。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些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活跃的因素,蓬勃发展的知识产权实践不断提出新的理论问题,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发展,权利体系化和立法体系化在探索中发展,成为了知识产权理论进步的标志,也承载着知识产权理论走向成熟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