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形成期
中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形成期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止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形成基本上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同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相继建立,以知识产权本体论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理论初步形成,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学说和观点,并通过教科书、论文等形式初步体系化。
在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形成期,我国法学界主要采用“概括主义”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即为智力创造成果的抽象认识,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80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我国学者普遍接受“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观点,多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阐述,主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特征的认识还处于域外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的阐释阶段,还缺乏对知识产权特征的自主性深入思考。在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基础之上,围绕知识产品及其权利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学界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颇能代表知识产权的研究水平,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许多学者将对于精神财富所享有的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地将这种权利的客体归结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注81关于这种说法,与其说是理论的缺陷,不如说是历史的局限。在技术商品化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法学理论侧重于这类客体的精神属性是不难理解的。但是,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未能突出其本来具有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没有反映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注82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未实现体系化,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期,知识产权实践也处于初步探索期,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化和立法体系化的必要性还没有显现出来。
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建立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得以确立,知识产权本体论初步形成。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分于物权、债权的基础。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其产生需要主体的创造性行为,同时又依赖国家法律的认可,如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专利与商标需要向国家机关申请以获得授权。此外,相较于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权能类型等均需要法律进行界定。尽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均属知识产权范畴,但其权利并非均出自于知识领域,并且各权利又独自具有各自的权利品性:商标权的客体属经营性标记,其本身属经营者商誉的凝结,商标权保护经营标记的独占性使用;著作权客体为作品,是作者思想的独创性表达,著作权保护作品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利益;专利权的客体为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不仅保护该技术方案的独占性使用,也保护依据该方案产生的产品。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财产权体系又具有开放性、包容性,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明确的权利外延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可为新类型的无形财产权形态如商品化权、植物新品种权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