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史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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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西周史丛考全本质检

第三个时期,即殷代后期,由于“众”与“人”的界限逐渐消失,所以“众”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集团,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在五期卜辞里,“众”字罕见,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例,且多系残辞,最完整者是下面一例:

乙巳卜,在兮,隹丁未禽众。

隹丙午禽众。712

这例卜辞中的禽字,象手持工具捕豕之形,疑有捕获之义。这条卜辞贞问在兮这个地方捕获众是在丁末日抑或是在丙午日。这一例卜辞中的众应当是众的阶层分化以后处于下层者。

在第三个时期——帝乙帝辛时期——“众”和“人”的概念已经融而为一,早在三、四期卜辞里就屡见某地之人的称谓713,也有从事某项职守的人的称谓,例如,“卫逐人”714即守卫逐这个地方的人;“马亚人”715,即武职马亚所统率之人。从前面我们提到的“受人”等包括于“众”之内的情况看,“卫逐人”、“马亚人”等亦在“众”的范围之内。商周之际的文献记载表明,当时“众”的概念已被“人”所代替。《尚书·泰誓》篇谓“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716“夷人”指臣属于商王朝的诸方国之人。《诗经·皇矣》篇谓“密人不恭,敢拒大邦”,“密人”指臣属于商王朝的密须氏之人。《史记·周本纪》载“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717总之,如果说在商王朝前期有一个商王朝直接管辖的子姓氏族的“众”、“众人”这样的社会阶层存在的话,那么到了商王朝后期这个集团则分化瓦解而趋于消失。可以推测,“众”的上层跻入贵族、武士的行列,其下层则和一般的人没有太多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首先,甲骨文“□”中加一横划者,在作为偏旁使用时除了作“日”以外,还有不少是对于居所或火塘的表示。在作日使用时,从无作“□”形者,而表示居所或火塘时,则作“□”与“□”中加一横划者并用。甲骨文“众”字所从者即此。718

其次,甲骨文“众”字,其初谊并不是过去所说的“日下三人形”,它不从“日”而从“堂”(塘),意指在火塘旁共同居住生活的众多的人,即殷商时代的氏族成员。

最后,分析与“众”、“众人”相关的卜辞资料可以看到他们在商王朝各个时期的情况有所变化,而非始终如一。商王朝前期,他们是商王朝直辖区域的子姓氏族成员,是商王室经济的主要劳动生产者。商王朝中期,他们的主要职责由农作而转向戍守和征伐,成为商王朝军队的中坚力量。商王朝末期,他们逐渐分化,或跻身于贵族、武士之列,或下降于社会上的一般的“人”。五期卜辞极少出现关于他们的记载,原因就在这里。

作者附识:“□”中加一短横之形非为日月之日,而当为居所或火坑之形,此义流传甚久,直至战国文字中还可以见到。如战国秦汉间的竹简文字有等字见于望山二号楚墓、包山楚墓、九店楚墓等所发现的竹简,专家释其为“爨字的异体”,719甚确。这个字和周代金文的“寮”字如出一辙,字形中火上的方形加点之字,或作田,均为□所表示的火塘形的变化。

(原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