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专家过去将甲骨文“众”字所从的偏旁定为“日”,虽说单从字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却没有再做详细考察。其实,在甲骨文里面,“□”中加一横划之字用作偏旁应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日字使用,如旦、昔、昃、暮等。第二类是作居所或火塘形使用,如良、复、墓等。这两类字有这样的特征,即第一类字皆为□中有一横划形,从无作□形者;第二类字则两种形状兼而有之。682□中的一横划,实为六书中指事字的例证。由此出发我们来看甲骨文“众”字。虽然其多数从□中有一横划者,但亦有不少从□的字例,约有30余片之多683,就其数目和其在甲骨文“众”字中的比例而言,不能说是仅见或偶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推论,甲骨文“众”字从□与从□中加一横划者并用,这个偏旁并非日,而是表示处所的义符。所以说,“众”字实以“□”为偏旁,所以“□”中加一横划者是繁衍出的指事字符。特别应当提出的是《合集》第58、59两片,其“众”字分别作“”、“”之形。它们所从的是烟气上升的火塘之形,尤其不可以“日”释之。总之,甲骨文“众”字非为专家所肯定的“日下三人形”,而是表示处所或火塘的义符之下的三人形。
古代文献中,至今尚可见到说明“□”和“日”作偏旁时的意义的例证。《吕氏春秋·悔过》篇载:“使其三臣丙也、秫也、视也于东边候㬐之道”,关于㬐字,高诱注:“㬐,晋国也。”陈奇猷先生考释说:
著日作者,“日”非一文字,非“日月”之“日”字,乃指邦国之记号。今证之于后。如“商”字,甲骨文两作,一件“”,不从口,一从口作“商”。孙海波《甲骨文编》云:“早期商字多不从□,晚期商字从□。”审《甲骨文编》所收商字皆是从口,而无不从□之……可知“□”乃邦国之记号,非从“口鼻”之“口”字……又如鲁字,甲骨文皆作,而周金文始作“鲁”。684
按,陈奇猷先生所论有些文字中的“□”、“日”为“邦国之记号”,说甚辩,可从。甲骨文“众”字,亦可做如是观。其所从的“□”或其中加一横划者亦非口鼻之口或日月之日,而也是一种符号,即指明人之居处的符号。这居处可以表示人的居室,也可以表示居室内的火塘。
古人在火塘边居住的习俗,一直延续很长时间,甚至在现今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可以见到。例如云南永宁纳西族的情况是:
正房的主室是全家活动的中心,在上方设有中心火塘和象征祖先神位的锅庄石,火塘周围地铺木板……家庭成员围绕中心地铺,均有固定座位,妇女坐于火塘右侧,男子坐于火塘左侧,未成年儿童则坐于火塘下方。685
再如云南西部地区的独龙族的情况:
在这种大家庭里,凡已娶妻的男子,便要在屋内设一个火塘,长屋中有几个火塘……火塘周围是夫妻及其子女食宿的地方。686
这种居室内设有火塘的情况在商代考古发现中也多有所见。例如:
早商时期的居住遗址,在郑州商代遗址约40平方里的范围内,连续不断有40多处,还有窦窖等200多个……门多开在较长的一边,偏近一角,多南向。应门靠近后部穴帮的地面上,多半有一片烧土痕迹,应是火堂。687
再如辽宁北票县丰下商代遗址的情况:
遗址发现的房址共18座,其中第12号遗址规模最大,它以方形的大房间为主。整个房址范围东西9米,南北8.5米。室内中心有直径50厘米的一个圆形烧土面。688
又如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晚商村落遗址的情况:
在230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有21座房基址,这些房子的结构、大小都相差不多。例如第5号房基东西长3.75米,南北宽2.5米,在近北壁的偏西部位有一个烧坑。689
民俗学和考古学的资料一致表明,居室内的火塘是古代劳动群众的食宿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在郑州商城、湖北盘龙城以及安阳殷墟的宫殿区和大型建筑遗址里,均未发现火塘遗迹。在纯粹穴居的特别简陋的居住遗址(这类遗址应当是当时社会上地位最低下的人们的居住所在)里也极少有火塘遗址。而一般中小型居住遗址则多有火塘遗址。这些情况表明,以火塘为食宿中心的劳动群众,其社会地位当是介于贵族和最低下的人们之间的普通群众。在一个大型房屋里面居住的不一定是三人,也可能有许多的人,许多以火塘为食宿中心的人可能就是一个族的组合。
再看甲骨文“众”字所从的三人形或二人形的意义,专家或谓其为“三人行”之形。其实,甲骨文“人”字皆为竖写,这应当是书写刻划方便的缘故,所以现在还没有发现平写的人字,也没有平写的众字。竖写的人字形固然可以表示行走之人,但也可以指躺卧之人,如甲骨文宿字作“”“”,疾字作“”,作为偏旁的人字皆竖写,但却表示躺卧。如果说人三为众的话,那么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即在火塘旁生活的许多人。“众”字所表示的应即殷商时代的氏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