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众”的造字本义,提出“众”和“众人”为奴隶说的专家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出发讨论,认为“众”为日下三人行,是奴隶被迫在日头下面劳动的形象。666而持反对意见的专家马上提出反问:难道农奴要在房屋下面或树荫下干活不成?农奴也要顶着烈日干活,为什么“日下三人行”就一定是奴隶从事劳动的写照呢?
提出“众”的身份属于奴隶主贵族的专家也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出发进行讨论,指出“众”字不是日下三人行,而是人们对于太阳神的顶礼膜拜。然而,殷代是否以太阳神为主要神灵,还很可疑。殷墟卜辞里面祭日的卜辞很少。再说,贵族祭日,民众是否就不能祭日呢?如果单凭祭日一项来断定“众”的社会身份,作为证据是不充分的。
既然多数专家都以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为研究门径所在,那么我们也应当先来讨论这个问题。
前人考释甲骨文中这个字的时候,或谓从三人者为“众”,从二人者为“昆”。李孝定先生曾经指出,昆与众古实同字,故《大戴礼记·夏小正》有“昆者众也”之说。667所以说甲骨文中的这个字当从孙诒让之说,释为“众”。诸家之释对于甲骨文“”字从日不持异说。然而,仔细分析起来,这个字实不从“日”。
甲骨文“日”字和作为偏旁的“日”,皆作□中一横划形,而不作“曰”字形,并且没有一例作“□”形者,而甲骨文众字的偏旁虽然大部分作□中一横划形,但却有一部分作“□”形者,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还有作形者,愚以为□中一横划形和形皆为□形的变化。今先从分析甲骨文“□”的意义入手进行考察。我曾在一篇小文中讨论过甲骨文“□”字,668今撮其要再作说明如下。
甲骨文“□”是最习见的字例之一,它除了用作干支字—“丁”以外,尚有其他用法千余例之多。长期以来,诸多学问家的相关考释,对其造字本义的研究,主要有鱼睛说、颠顶说、钉顶说、神主说、宗祊说、城之初文说、禘祀说等。单从“□”来看,要说其造字本义,似乎一切方形(或近似方形)的物体和建筑都可以与其比附,来作为研究的思路。前辈专家的多种说法,多由此而起。但是这样的考察,其不妥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很难将“□”的本义准确地固定于某一种含义。愚以为应当离开这种单纯比附“□”形的思路,来做另外的探求—分析它在甲骨文中作偏旁时的含义。
在作意符使用时,“□”主要表示居住之处。起初,它是古人穴居或半穴居处所的象形。甲骨文“”,唐兰先生《殷墟文字记》据字形演变释其为良字,此释为诸家首肯。徐中舒先生指出这个字的中间部分为古人半穴居处所的象形,旁边的弯曲部分则表示通风的走廊。669甲骨文“”则干脆写明人进出居处的情景,是为良之异体。《诗经·绵》所说的“陶复陶穴”就是这样的住所。甲骨文“”字就是复穴之形。徐中舒先生主编、方述鑫等同志所撰著的《甲骨文字典》说这个字“甲骨文象穴居两侧有通道以出入之形,当为廓之本字”,670是正确的。再如专家所论定的甲骨文“复”字,“从,象穴居两侧有台阶上出之形”,下部加表示行走的足趾之形作“”,即复的本字,“会往返进出之意。《说文》:‘复,行故道也’,义与复无别。”671总之,“□”形在甲骨文作偏旁时多表示人的居住之所,在良字中即表示半地穴式的住室。这种半地穴式房屋加上较高的屋顶,这在甲骨文中写作“”,其中的方形亦表示居住之处。672
和表示居处的含义相关,在作偏旁的时候,“□”也表示人死后的埋葬之处。甲骨文死字作“”若“”,673表示侧身葬或仰身葬,其方形所表示的实即人的另一居住之处。甲骨文的正、邑、韦、圉等也以“□”为偏旁,其含义可以视为扩大了的居所之形。这里,应当顺便提到甲骨文墓字。过去以为甲骨文“”“”“”即日落草木中之形,释为莫,读若朝暮之暮。其实这个字应为墓之初文。甲骨文读若暮的莫字,作“”“”,从四草或四木,这才从日落草木之中会意而为暮。而墓字则只从两草或两木。古者“墓而不坟”674,墓上平坦,可有草木,故从两草或两木以会其意。一期甲骨文有“”字675,盖即最初的墓字。676我们之所以提及甲骨文墓字,是要说明甲骨文墓字所从者有“□”,亦有□中加一横划者,两者混用无别,所以作偏旁使用的“□”与其中加一横划者,具有相同的意义。
从“□”在甲骨文中作唐字偏旁和作上甲合文的情况看,愚推测它的古音当为阳部字。还可以为“□”的音读提供参考的是它在古文字中又表示火堂之形。甲骨文有“吕”字,徐中舒先生说它“就是火塘,先民每于屋中掘地为火塘,烧火其中,多人围坐取食,夜则用以取暖”。677考古材料表明,在早商时代的居住遗址中,其入门处多有穴状烧烤痕迹,徐中舒先生称之为火塘,郭宝钧先生称之为火堂678,邹衡先生称之为火坑。679这种有火塘的住室之形,在上古时代的文字里有所反映。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的陶文里都有这类形状,作“”“”形,甲骨文作为复字偏旁者有“”680,这些均可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金文“寮”字,见于《令簋》《番生簋》《毛公鼎》等器铭文,画了在居室的火堂架木烧火的形象,其中的“吕”为火堂之形至鲜明。甲骨文宫字作“”形,金文宫字作“”形,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甲骨文“”,即共字,亦见于陶文和金文,从手伸向火堂烤火而人所共之取义。甲骨文“”,本为火堂烟气升腾之形681,用为“公”之本字,取意于火堂人人可得而烤之,故有公共之义。不管这种烤火处在商代是称为火堂,或火塘若火坑,其音读还是阳部字。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如良、黄、享、尚、明、昌等,也多入于阳部。从这些方面看,断定“□”的古音在阳部,应当是可以的。在古音系统里,与阳部密切邻近的是东、耕两部。这两部盖为阳部繁衍出来的韵部。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也有入于东部者,如工、雍、共、公等皆是;也有入于耕部者,如正、星、冥等皆是。总之,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大部分入于阳部,也有的入于从阳部分化出来的东、耕两部。“众”字古音,古音韵学家或将其归入东部若冬部。这与甲骨文“众”字从“□”并以之得音应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甲骨文众字从□得音,而后转入东部而读众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