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史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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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西周史丛考全本质检

三、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氏族封建制在夏代的表现可以分为社会结构形态、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关系三个方面来探讨。

从社会结构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是过去所未曾有的。《史记·夏本纪》的一段话对于我们探讨夏代社会性质问题至关重要,是篇谓: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按照这个记载,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吕氏春秋·用民》篇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的记载里面窥见其中的一些情况。东周时期,晋国的史官讲述古代的豢龙氏和御龙氏的沿革变化,谓:

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446

这位晋国的史官博识多闻,所以对于古代氏族的变化沿革情况知道得很多。他这一段话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其一,“帝舜氏世有畜龙”447,但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却“未获豢龙氏”,找不到畜龙的氏族。帝舜之后有豢龙氏,到了夏代却找不到,这说明夏王朝建立后曾经灭掉了一些氏族。夏的分封与灭国是很有关系的两件事,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至于汤而三千余国”,448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当为夏所灭者。其二,上古时代陶唐氏的后代刘累的氏族为夏驯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449杜注谓:“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于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其事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已届夏的后期,可见有夏一代在不断地进行封建之事。

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例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450周在夏代是以善于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一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封鲁以“封父之繁弱”。《荀子·性恶》篇说,“繁弱”为良弓之名。《礼记·明堂位》郑注谓“封父”为国名。“封父之繁弱”的说法表明,封父部落所制的良弓在上古时期是非常有名的。《唐书·宰相世系表》谓“封氏出自姜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其地汴州封丘有封父亭,即封父所都。至周失国,子孙为齐大夫”。所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即指封父部落接受夏王朝的封建而为诸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刘累的氏族为夏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亦为一例。《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居薛以为夏车正”,居于薛(今山东滕县南)地的夏朝车正奚种,可能是夏代善于造车的氏族首领而就封于夏者。商族的首领冥为夏的“水官”451,献身于治河事业,商族在夏代可能受封而负责治水事宜。史载“其在殷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452,此事或即古本《纪年》所谓的“启征西河”。若此,则彭寿曾经随启往讨“五观”之乱。彭寿为大彭氏的首领。在夏代,大彭氏武力颇为强盛,为祝融八姓之一,地在今江苏铜山县一带。在夏代所封建的诸侯中间,为其首领者,可能是昆吾氏,《国语·郑语》有“昆吾为夏伯”的说法,是为其证。夏代存在着以夏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这个联盟是由夏行封建而形成的,受夏之封者,便与夏王朝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也受到夏王朝的保护。

夏代的“封建”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是夏王朝与方国部落间经济关系建立的标识。也可以说,夏王朝与诸氏族、方国间存在的贡纳关系是“封建”制在经济领域的一种表现。《尚书·禹贡》篇讲述禹治理九州岛山水之功,又讲了九州岛田地的好坏及贡赋财物的种类。虽然托名为禹事,实则是后世以夏代情况为准而写成者。其中有关于夏代封建与贡赋关系的一个重要记载。是篇谓: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祇台德先。453

这里的意思是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了夏王朝,水、火、金、木、土、谷等六种物质也都治理完备。各处田地的优劣已经清楚,据此而定的赋纳皆得其正而不偏颇,征收财赋之事可以慎重地开始进行,因为已经可以按照三等田地而决定赋纳的数量,夏王朝也可以依据不同的赋纳而在中邦的九州岛之地赐土、赐姓,454还要依据这些方国部落与夏王朝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按照这个说法,“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厎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发,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简直可以说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尚书·禹贡》篇所列各地赋纳的情况是以九州岛为序的,当时有无九州岛尚属疑问,即使有的话,这里在实际上指的也是处于九州岛之内的各个方国部落。是篇所列九州岛贡纳,说明了夏代在九州岛的区域内所封建的方国与夏王朝的经济关系。《尚书·禹贡》除了列出九州岛方国部落所贡纳的物品名称以外,还排列出“五服”的情况。这“五服”当中与夏王朝关系最密切的是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甸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侯服,是夏王朝各级诸侯的所在地。侯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绥服,这也是夏王的王政所通达到的区域。绥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要服,是夏王朝需要通过结好而方能施加影响的区域。要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荒服,这个区域里面虽然政教荒忽,但是夏王朝的影响依然可以到达。这种“五服”排列,非必为夏王朝所实有,但是其排列在《尚书·禹贡》篇中,还是反映了其作者对于夏王朝社会结构的某种看法。这些看法中有些存在着夏王朝的史影。例如,向夏王朝缴纳各种不同的谷物,就当为夏王朝所实有。

夏代所封建的各个方国部落跟夏王朝之间的这种经济关系,是以前任何时代所不曾有过的,就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而言,这是一种崭新的形态,它反映了社会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就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由萌芽状态而渐趋成熟。古人常将夏商周三代相提并论,论述间显示出三代间的联系与区别。《礼记·祭义》篇谓“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尊老尚齿这一点是虞、夏、殷、周共通之处,但是每个时代所偏重的地方却不一样。夏以前的时代,社会人们的等级区别还不明显,所以人们所看重的是“德”,而夏代社会上等级区别已经产生,故而“尚爵”,看重人的爵位。“爵”的称谓,夏代未必有,但社会等级的区别已经存在,故而后人才会有“夏后氏贵爵”的说法。后人谓“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455,所谓的“施敬”,就包括有“贵爵”的内容,表示了对于社会等级的看重。社会等级与社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夏代贵族与普通民众间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夏以前的时代,已经不是原始氏族首领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

夏代的生产关系与商、周两代近似。孟子曾经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讲到这个问题。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456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这里所讲的贡、助、彻的含义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相关的诠释歧义甚多,但是孟子所讲的主旨还是清楚的,那就是夏、殷、周三代民众的赋纳制度是一致的。学者们尽管对于贡、助、彻的含义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是对于孟子所言“其实皆什一也”所肯定的三代贡赋制度的一致性则没有太多的异义。关于“其实皆什一也”一语含义,明清之际的大学问家顾炎武曾经有一段十分精当的说明。他指出:

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故《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均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孟子乃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夫井田之制,一井之地,画为九区,故苏洵谓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周必百,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畛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而无益于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乎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夏时土旷人稀,故其亩特大,殷周土易人多,故其亩渐小,以夏之一亩为二亩,其名殊而实一矣。国佐其对晋人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岂有三代之王而为是纷纷无益于民之事哉?457

顾炎武的这个说法明谓三代之民所耕种田地的数量本无大异,所异者不过是取民田赋的贡、助、彻之制。民众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无论是夏代的贡法、殷代的助法,抑或是周代的彻法,都是将其收获的十分之一交纳给贵族。贡、助、彻这三种田赋制度虽然向民众所收取的数量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收取的方式并不相同。

夏代征收田赋是否为实物地租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东周时人对于“贡”的看法。东周时人或有对于“贡”法十分不满者,和孟子时代略同的龙子曾谓:

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458

按照龙子的这个说法和孟子所谓的“其实皆什一”之说,作为夏代田赋制度的“贡”法,实际上是将数年之间的收成情况平均,取一个中间的常数,以其十分之一作为民众应缴纳的田赋数量。若此,则夏代田赋的征收和实物地租之制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就夏代田赋发展的水平看,是达不到实物地租水平的。或谓龙子之说,实为针对战国时期的情况有所感而发,并不是针对夏代情况而言的:

战国诸侯,重敛掊克,立定法以取民,不因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其所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459

这个说法颇有见地。究其实而言,夏代的田赋并没有达到实物地租阶段。夏代民众的“什一”负担以“贡”相称,即意味着其间没有太多的强制成分,而是民众自动地将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贵族。夏代虽然是“大道既隐”460的时代,但毕竟去“大道”之时未远,还有“大道”可为依据,贵族征取民众的田赋还远没有达到横征暴敛的程度,民众对于“贵族”之“贡”也还包括着一些传统的成分,与原始民主还有较多的联系。龙子所谓“挍岁之中以为常”的做法与周代的彻法比较近似,而与贡法则有较大距离。《夏小正》有“初服于公田”的说法,表明夏代已有公田与私田的区别。民众耕种公田,当取助法。《诗经·公刘》篇谓“彻田为粮”,公刘的时代相当于夏代,其行彻法,证明夏代有与周代类似的彻法存在。贡助彻三法,于夏、商、周三代似皆通用,只是立名取义有所不同,侧重点不一而已。尽管如此,贡法毕竟还是一种新的田赋制度,毕竟还是有了比较固定的田赋数额,顾炎武所说的“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可谓通达之论。殷代的助法和周代的彻法,都是在贡法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改变而成,并且所征收的数额与夏代无异。夏商之际,商汤征夏的时候,商的民众曾经向汤询问“夏罪其如台”的问题,商汤所举出的夏桀的罪状主要是“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461对于这段话的含义,过去理解得不够清楚,现在弄明白了夏代的田赋制度的大概情况,就容易释解了。夏所实行的是按什一比例的贡法,但是夏桀却要在此之外另外加重民众的力役,征发民力,以致引起民众不满,民众便采取跟他不合作的态度。这里提到“夏王率遏众力”为夏桀的主要罪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夏代并没有实行以力役为主的助法,所以夏的民众才对夏桀的征发力役特别反感。通过这些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夏代的田赋制度还没有达到实物地租的水平,但是其基本原则是和实物地租一致的,只是其征收方式带有较多的原始民主传统。

我们以上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夏代社会性质问题,一是说明夏代社会结构中氏族制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是说明夏王朝与诸氏族的经济关系是“封建”制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一是说明夏代的田赋制度是近于实物地租的贡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对于其后的商、周两代都有不小的影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夏书》有“地平天成”的说法,意思不大好理解,杜注“地平其化,天成其施,上下相称为宜”,盖得其旨。我以为这句话很可能是对于新的氏族封建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赞扬之辞。关于夏代的情况我们现在知道得还太少,文献记载有限,又没有像甲骨卜辞那样的直接的资料可资利用,所以只能够依据后人的一些说法进行推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夏代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说它是“氏族”的,表明其社会性质还有较多的原始时代的东西的遗存;说它是“封建”的,则表明其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若从这个角度说夏代是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时期,也不为过分。

(原载《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