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韩非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 “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中。
韩非对法给出了自己的界定。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又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韩非认为,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强制性与权威性(“刑罚必于民心”);普遍性与客观性(“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稳定性与公开性(“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关于法治的思想,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五蠹》)的思想,以与儒家(以文乱法)、墨家(以武犯禁)相对抗。他循着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居官而守法”(《商君书·更法》)的思路,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的司法平等思想。他甚至认为,即使君主,亦“不得背法而专制”(《南面》),而应该“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他批评申不害的失误就在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奸多”(《定法》)。
势,指君主所处之势位,或君主所掌握的统治权力。韩非认为,治国者必须依凭其君主之势位,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才能禁众抑下。相反,圣人虽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若不处君主之位,也断不能正三家(见《功名》)。他仍然认为治国不能凭德与贤。君主不能将其势位与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就是“势乱”。与慎到只谈“与物无择,与之俱往”(《庄子·天下》)的物理“自然之势”不同,韩非认为还有“人之所得”的人为的“势”(《难势》)。他突出了人对于势的主体地位。韩非认为,君主权力的主要内容在赏罚二柄,生杀大权。“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君主治国,如御马车,国为君之车,势为君之马。御马驾车,令行禁止,其国乃治。若弃车下马,君失去其赏罚杀生之权,则失去其威势。如此,君主无以号令天下。君主失势无权,则权势势必在权臣,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此为上下易位。上下易位,国就危险了(见《亡徵》)。“赏罚下共则威分”(《八经》),“赏罚共则禁令不行”(《外储说右下》)。赏罚生杀大权是断不可旁落的。“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内储说上》)因为,君主失掉一分权,臣下就可能滥用此权做出百倍的行动。“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内储说下》)
术,是君主所掌握的驾御群臣百官的秘术、权术。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难三》)又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定法》)术乃藏于君主胸中,不以示人,但能驾御群臣。此为臣下所不可知而为君主所独掌的、无为而无不为的君人南面之术。术的具体内容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任而授官”,指君主知人善任,因能力大小而授群臣以不同官职,使其职能相当。“循名而责实”,则指“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其作用在察督群臣之是非功过,审合形名,杜绝失职擅权的行为。术虽专以御臣,但实际上是调节君臣间关系的权术。依韩非的看法,人各自利,君臣利益必然是相互冲突的。“臣利立”则不免“主利灭”。君主要善于利用群臣各自不同的利益来控制他们,使其不得不为君国尽力,此即所谓“使人不得不为我之道”。他说:“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为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奸劫弑臣》)君主操不见其形,但收其功的权术。“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赏,怒见则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君主不喜形于色,胸有城府但不显露于外。“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因。”(《八经》)君无术,便不可能统率百官,不能觉察奸臣。商鞅之不足正在他“无术以知奸”(《定法》)。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法用以裁抑群体社会的全体成员,术则专用以控制驾御群臣,势则保证法术二者的正常运作与君国公利不被侵害。所谓“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与“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又是相互促进的。法的规范群体社会的功能,有赖于君势的力量强制与治术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君势的牢固与威权,是法之令行禁止的前提。他说:“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备内》)欲使民众之言行必轨于法,必借助于势。另一方面,法的实施与推行,必须要通过群臣百官。而要使他们实行法治,行“不得不为我之道”,就必须要有控制驾御百官的技巧。同时,势之禁众抑下功能,亦必须以法之明文规定为最高准则,以治术的操持运用,作为其流行发用的推动方法。这样,君主才能操权上重,处势抱法,使天下臣民皆处在君势的统御范围之内。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难三》);法术二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定法》)。韩非之法治思想立足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其强调法术二者,正在弥补这一缺失。相反,君主有势无法,高居法上,难免滥用权力而使统治权力失去其规范性,最终会失去其君势。君主无术,势必大权旁落,奸臣当道,君势之威权亦将不固,法亦难以真正运作。最后,权术之参验监督功能,一方面固然要以法为其最高规范,另一方面又要以君主之威势作为其坚强后盾。如此,才可能知人善任,使“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奸劫弑臣》)。韩非认为,君主权术的操持运用,如“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之类,并非出于无章可循的私心自度,而应以法为准绳。“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有度》)按这里所说,君主操持权术也要依循法度;然而君主在大权独揽、耍弄权术时,则抛弃了法度,其术往往变为神秘不可测的独断的心机权谋。
法、势、术三者间,法是中心。“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六反》)韩非的设想,君主的威权与治术的操持运用,皆在法的规范下进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他继承了商鞅的法治思想,批评申不害“任术却不一其法”。他又认为,法的理想必须借助君势与治术才可能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韩非于慎到“自然之势”之外,更加强调“人为之势”,同时又批评商鞅之治秦,“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定法》)。势与术是推行法治的两条基本轨道。问题是,“法出于君”,君主无条件地代表着法的理想与国家公利,但君主同时又不必贤、不必智,这样的君主将以何法治民,又以何术御群臣呢?这是一个假言判断,但韩非则当作一个实然判断。法的理想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两者间且有矛盾,君主利益与国家公利又未必完全一致。这些,都是韩非法治思想本身未解的结。于此,君主任势与术而独裁,视臣民为其工具就不可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