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正名学说
战国之世,名辞淆乱,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从习俗,没有统一标准。针对“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正名》)的现象,荀子继承孔子的正名思想,以儒家政治、伦理原则为根据,明贵贱,辨邪说。他说:“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正名》)怪辞兴起,名实紊乱,增加人民的疑惑和辩讼,不利于认识的统一,因此必须正名。语言的正确使用,是实现良好秩序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他的正名学说中有一套名、辞、辩、说的逻辑系统。他指出:
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正名》)
不同的事物必须确立不同的名称,相同的事物必须有同一的名称,以免名实混淆,防碍人们交流思想。“制名以指实”,区分贵贱尊卑,使人各安其位,并揭露诡辩和欺瞒。
他主张名实统一,以名指实。为确保名实的相符,达到“名闻而实喻”“名定而实辨”的效果,应以“实”为主,“名”为副。他指出:“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正名》)作为“君”之“心”的征知,必须通过“天官”(感官)接触具体事物,然后才能形成概念。
他提出“制名之枢要”,即制名的几条原则。第一,“约定俗成”。“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正名》)这就是重视“名”的社会性,即同一社会中的人,大家都认同并遵守。第二,“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正名》)。名必须依据于实。物同则名同,物异则名异;异实则异名,同实则同名。第三,“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正名》)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单名(如马、牛),不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兼名,即词组(如白马、骊牛)。如果单名、兼名所表达的事物属同一类,就可以用共名(如黄牛、黑牛,以“牛”为共名)。第四,对名相做出分类。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正名》)
这里提出了“大共名”“大别名”的概念。前者为遍举,是从逻辑综合的角度言;后者为偏举,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言。所谓“大”,并非最大或最终之共名与别名,因为它们都可以“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也就是说,它们可以继续综合和继续分析,不是最大的共名,也不是最小的别名。从一个大共名(如马)出发,继续综合,外延不断扩大,具有相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产生更大的共名(如动物),这是名的概括;从一个大别名出发(如马),继续分析,外延不断缩小,具有不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出现更小的别名(如白马、黑马),这是名的分析。这是荀子对于制名指实、辨同别异思想的具体运用。第五,“稽实定数”。如何制定数量之名?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正名》)
“同状而异所者”,指形状相同的东西在不同空间。“异状而同所者”,指同一人或物发生了变化却在同一空间。形状相同的事物分处两地,虽可以共名,但数量上却是“二实”;形状发生了变化的事物,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仍然是同一个实物。“名”不反映事物的数量,只反映一类事物的共性与本质。
荀子还提出了辩论的逻辑原则,如“正其名”“当其辞”“辩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辩则尽故”(《正名》)等。他认为,士君子之辩应当做到:
先虑之,早谋之,斯须之言而足听,文而致实,博而党(从)正,是士君子之辩者也。(《非相》)
辞让之节得矣,长少之理顺矣,忌讳不称,祆(妖)辞不出;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治观者之耳目,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传者之辟辞;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和)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辩说也。(《正名》)
这就不仅提出逻辑推理的规则,而且提出了论辩的道德原则。他认为,论辩中一定要符合仁德礼义,要公正,虚心听取对方的论说,不畏权势,不为传言所左右。
思考题:
1.试论荀子“性恶论”与孟子“性善论”的区别。
2.荀子“礼论”的意义。
3.浅谈荀子的“制名之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