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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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孙龙的白马论与坚白论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的成名论题。他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马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白马论》)“白马非马”中的“白马”和“马”都是概念词。这里指出,“马”与“白马”的内涵是不同的,“马”只含有形体的规定性,而“白马”又包含了颜色(白)的规定性,所以“马”“白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达两个固定的、确定的共相。他进而从概念的外延上加以论证:“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白马论》)“马”的外延广,可以包括白、黄、黑马,而“白马”的外延狭,不能包括黄、黑马。这就区分了种属概念的差异。他设问反驳说,如果白马非马,那么黄、黑等一切有颜色的马都非马,岂不是天下无马了吗?他回答道:“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白马论》)这是说,马本来是有颜色的,因此才有白马。如果马没有颜色,那就只有马而已,怎么会有白马?但称呼某物为白的东西,只是标明其颜色,不会是马。所谓“白马”的概念,是马与白的结合。马既已与白结合了,还算马吗?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白马论》)“无去取于色”并不是“无色”,而是不取其确定的颜色。公孙龙并不否定马是具有颜色的,之所以强调“白马非马”,是说“白马”是“有去取于色”(即有确定的白色)的,而“马”是不取其确定的颜色的。他并没有把“白马”与“马”的内涵完全对立起来,而且肯定了“白马”与“马”是同属“马”类中的一色(白色)与各色(任一色)、小类与大类的种属包含关系。无论从外延上或内涵上都找不到,也推不出“白马”全异于“马”的排斥关系。也就是说,“白马非(异于)马”并不否认“白马是(属于)马”中的逻辑包含关系;这一“非”字,只是表示“有异”,不表示“全异”。(参见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9—91页)公孙龙提出这一命题,从外延与内涵两方面论证了一般与特殊、属名与种名所指对象(范围)和属性(内容)是不相等的。这就肯定了不同概念的确定性和不矛盾性。他承认了“白马非(异于)马”,又承认了“白马是(属于)马”,表达了关于个别与一般的辩证洞识。

公孙龙的《坚白论》也是颇有特点的。他设问曰:说坚硬、白色和石头为三者,可以吗?回答说:不可以。又问:说它们为两者,可以吗?答曰:可以。问曰:为什么呢?答曰:当感知到白色而未感知到坚硬时,这是两者;当感知到坚硬而未感知到白色时,也是两者。问曰:既然感知到白色,就不能说没有白色;既然感知到坚硬,就不能说没有坚硬。拿这块石头来说,它也就是这样,这不是三者吗?答曰:看的时候,看不到坚硬,只看到白色,那就是没有坚硬;摸的时候,摸不到白色,只摸到坚硬,那就是没有白色。公孙龙在这里肯定不同的感官,经过思维抽象,产生不同的名,反映事物不同的属性和共性。但他认为,首先必须把事物(石)与其属性(坚白)区分开来,而不是混淆起来,故说“坚白石二”,而不能说“坚白石三”。

公孙龙指出:不同的属性(如白色、坚硬)是相互独立的,不是相互包容的,所以是分离的,也就是“藏”起来。他又说“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坚白论》)白色和坚硬,在其他的物体上都可以感知到,不专属于石头所有,而是一切白物和坚物所共有的属性。公孙龙又承认有“白石”和“坚石”,“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坚白论》)。这就肯定了“白”与“坚”都是属于石的。也就是说,“白”与“坚”既属于石,又不专属于石,既是主体的感官和思维通过名相所把握的石的不同属性,又是主体所把握的天下所有白物、坚物的共性(共相)。

在事实的层面上,公孙龙承认坚白石是一块具体的石头,整合在一起。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说,他指出坚性、白性、石性三种抽象的规定性是互相分离的。作为共相,“坚”“白”具有独立性,未与石、物相合时,是独立的,但隐藏着。这样,“坚”与“白”相离,“坚”“白”又与“石”(物)相离。说它们三者分离,是就它们隐藏着而言。如何理解公孙龙的坚白论呢?他表现出这样一种既离又合的智慧,即现象或性质总是在特定的关系中显现的。如以一个复杂的,至少是二元函数的关系式Yr=fr(x,r)来表示,Y为现象即显现出来的性质或性质的集合,x表示变量,f表示这些因素或变量之间的关系,r是相应的关系参量。若将“坚”“白”看作潜存在x中的共相(“指”),它们既离又藏,叠加而无定所。关系参量r表示不同类型的感官(手或眼),而显相Y则是殊相(即“物指”)坚或白。如果说共相、抽象属性的“指”是一元谓词,那么具体属性的概念“物指”则是关系谓词,这是理解公孙龙的一个关键所在。由公式可见,当且仅当r同时代入“手”和“眼”,作为物指的坚白才相与。显然,这只是一种情况,一种解,即“常识解”。公孙龙的理解允许人们超出常识,考虑到更复杂、更抽象的情况,从而与两种性质问题(如“坚”性、“白”性,或“波性”“粒性”等)内在地关联起来。(以上参见罗嘉昌:《关系实在论:纲要和研究纲领》,见《场与有》(一),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